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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21:48:31

原标题:联储证券违约产品的 “尴尬兑付”

周炎炎

近两年违约风险频发,不少因委托机构“踩坑”而蒙受损失的高净值人群开始声讨和起诉,而资管机构拿出的方案往往在“让客户风险自担”和刚兑之间来回摇摆。

近期,联储证券又遇上了这种头疼事。2018年以来爆雷的6款资管产品投资者前往联储证券上海驻地沟通,联储证券方面制定了一份“兑付50%”的方案,引入第三方机构解围。但就记者了解,目前认同该份方案的投资者不多。近日,投资人诉讼联储证券的案件正在陆续开庭。

踩雷的6款产品分别是联储证券发行和管理的聚诚1号、聚诚5号、聚诚9号、聚诚15号、聚诚16号以及中弘1号产品等。项目涉及本金20.7亿元,涉及委托人约1000人。这些项目多为投向上市公司流动性贷款,大多在2016年底到2017年初前后发行。

后来因上市公司经营困难,部分资管产品本息难以收回。联储证券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已经在尽力保全资产并处置风险。具体措施包括专门设立了风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保全部。

神秘的第三方

7月中旬,联储证券方面对外表示,计划通过向第三方金融机构转让收益权的方式,帮助投资者“纾困”;已经与第三方机构达成合作,并向购买相关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出了公告,涉及的产品均为私募性质的小集合资管产品,公司的这一解决方案覆盖了绝大部分的个人合格投资者。

21世纪经济报道从投资人处获悉,这项纾困计划并未覆盖上述所有6项资管产品,而是其中4项,聚诚1号、聚诚5号不在“纾困”范围内。

至于为何考虑引入市场化处置手段,联储证券称,传统的纾困方案更多解决的是资产快速变现问题,非现金资产通过司法诉讼等手段实现债权的过程存在时间、结果的不确定性等客观实际情况。因此,公司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底层资产进行分析,部分变现时间较长的资产,先由专业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承接客户权益,再依托市场化的手段对资产进行变现回收。

但投资者不满的是,至今未披露“接盘者”何人。投资者称,联储证券相关负责人对他们口头表示,承接这笔债务、负责清偿的第三方是一家港资公司,但至今这家公司“没有姓名”。

记者看到,联储证券向投资者分发的一张“资管计划清算分配收益权转让意向申请书”也没有详细说明兑付方案和第三方机构名称,“投资者确认”一栏仅提到“本人已知悉方案的框架内容”。

“第三方如果是华融、长城这样的四大AMC,我们还是会考虑的,但如果是民间机构我们会更谨慎。在不知道谁来兑付的情况下,实在不知道如何签署。”一位投资者表示,“签了意味着债务关系转变成了个人和第三方,还放弃了向联储证券追索的权利。”

联储证券方面对记者解释道,这仅仅是一份“意向书”,还并非正式协议书,如果客户填写了申请书,8月20日之后会知道引入第三方是谁,但目前碍于公司和第三方签了商业保密条款,这一项属于商业秘密。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托委员会副主任叶家平对记者表示,爆雷密集期,的确有诸多受托人为了撇清关系,指定第三方来与投资人签订兑付协议,有机构按照每月1%的比例兑付,管理人可以协议护身,但如果这份协议只签订一份并由机构进行保管,投资人有可能因为不持有协议发生次生风险,因此投资人应当在权利处置过程中谨慎判断。

  本金对折

更令投资者不满的是“纾困方案”本身。记者多方打听得知,方案至今没有一份文字说明,均为联储证券接待投资者人士的口头表述。记者7月25日询问联储证券时,对方也表示具体协议框架属于商业秘密,不方便透露。

根据投资者的说法,这份纾困方案可以简要概括为几点:一、每份合同先给予30万元的纾困资金,第二年再给予10万元,这部分需签订该份额的转让协议。

二、第三年投资者可以选择任意一种方案:A方案是第三方机构收购剩余全部份额,按照合同金额的50%补足差额,也就是“对折收购,不计利息”;B方案是余额不被第三方收购,以前的40万转让协议依旧有效。三、如果经过2年的运作,项目清算结果良好,超过50%的部分仍归原委托人,委托人支付前两年得到的纾困资金的利息。

其中,打五折让很多投资人无法接受。一位投资者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投资200万,到了第三年总共收回100万,但是100万资金5年的利息也得有几十万了,也打了水漂。”

联储证券方面对记者表示,已经有投资人填写了意向书。另外,方案提到“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项目清算过程中,鉴于非现金资产通过司法诉讼等手段实现债权的过程存在时间、结果的不确定性等客观实际情况……管理人本着为委托人最大权益服务的精神,在严格遵循监管新规的前提下,积极寻求专业机构以市场化运营手段对部分个人投资者纾困。”

投资者也表示无法接受:“打破资管刚兑规定是从2020年底开始,而本次诉求产品均在规定出台前发行,与此规定不冲突。另外资管新规规定,因管理人管理失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叶家平表示,目前较多的司法判例以及学术观点认为,违反禁止刚性兑付规定的行为,还应当由监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但其作出的兑付承诺具有民事效力,承诺人应当履行其承诺。

不过,叶家平也指出,刚性兑付与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性质。信义义务是指,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如受托人未能尽到信义义务,则投资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这并不是刚性兑付,目前资管违约纠纷中遇到多数问题都是因为受托人的勤勉义务而引起的争议,投资者无理要求刚性兑付的反而相对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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