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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关于银行多种建设期付息的情况的探讨

热度0票  浏览138次 时间:2018年3月19日 12:11

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项目贷款时,关于利息处理方式,实际操作中,情况多种多样。由于银行要求的不同,会存在建设期,还没生产,就要求还息;或者给贷款时直接将利息减去等方式。

 那么如何处理哪?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中对此没有过多的论述,采用的是累计记复利,到生产期再还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最不利于项目的效益(有利于银行),如果这种情况下,项目效益都可行,那么其他各种计息方法就更加可行。这就是项目经济评价中,经常使用的“风险原则”,采用最不利于项目效益的处理方式,如果这种情况项目都可行,那么其他各种情况就更加可行。

这里不建议采用有效利率转换为实际利率的方式,因为这只是银行采用的有利于自己业绩考核的变通方式,通常只用于第一年,否则会完全打乱还款方式的选择和计算,况且建设期利息设计总投资,资产形成与折旧,整个经济评价数据完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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